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0]214号 2000-09-2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应凭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以内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超出2%比例部分一律不得扣除,不足2%的,按实际数扣除。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无论提取多少职工工会经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必须是经财政部统一印制或允许使用的专用票据,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款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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