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0]21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26
摘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必须是经财政部统一印制或允许使用的专用票据,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款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0]214号       2000-09-26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应凭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以内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超出2%比例部分一律不得扣除,不足2%的,按实际数扣除。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无论提取多少职工工会经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必须是经财政部统一印制或允许使用的专用票据,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款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