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地税发[1997]126号 1997-5-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防城港市成立后,由于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国地税机构分设,港口区和防城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执行不尽一致,要求统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于征管,对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定为按年征收,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分别就上半年、下半年的税款缴纳。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