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桂民终1240号 中航CCDD建工集团北部湾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JB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3
摘要:上诉人中航CCDD建工集团北部湾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北部湾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JB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慧、陈某珍、钟某,第三人胡某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桂民终1240号

  发文日期:2020-07-2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桂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CCDD建工集团北部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振,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竹,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JB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行政综合大楼A座6楼6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慧,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珍,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审第三人:胡某清,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航CCDD建工集团北部湾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北部湾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JB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慧、陈某珍、钟某,第三人胡某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北部湾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准予缓交。经本院通知,中航北部湾建设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航CCDD建工集团北部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莉

  审判员 杨钉

  审判员 李俊思

  2020年7月23日

  书记员 郭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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