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2〕6号 2022-12-2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的组织和人群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指导帮助劳动者个人做好就业登记申报的相关工作。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六、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七、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终止灵活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在哪些情况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劳动者的档案怎么管理?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个人档案可以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也可以由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十、《就业创业证》的效用是什么?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创业证》仅限本人使用,实体证不得伪造、涂改、撕页。 十一、《就业创业证》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就业创业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件信息;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七)就业登记情况; (八)失业登记情况; (九)就业援助认定情况; (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十三)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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