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49号 2004-3-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结合市局“贯彻落实总局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有关要求,围绕“一四六小”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四张票”的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软件的培训和辅导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强化对内培训工作,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税收政策,提高执法水平。深入、广泛地开展税法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熟悉新的税收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考核工作,使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各局应结合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税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的规定,对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局将择期选择部门基层局和部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在3月份征期内需报送的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报送期延长至3月底,可在认证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3月份征期需报送的载有《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报送期延长至3月底。 四、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自2月份征期报送纸制《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期限,与纸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期限一致,即每半年报送一次。 五、《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各基层局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qd-n-tax.gov.cn)免费下载。 六、自4月份征期开始,已采用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远程申报软件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并实行客户端审核比对。 七、各基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各类表格的发放工作,同时,应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加紧刻制”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并于3月份征期结束前将报送的印模备案。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二条所称的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其他财务印章,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可使用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章印章式样”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市)国税局,名称为规范性全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指各区(市)国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号。 九、为方便基层局的工作,降低工作量,市局将根据2月份的申报情况,将凭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名单和通过NOTES下发各局,作为参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名单以各局2004年审批的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准。 十、自3月份征期开始,各局应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相关附表中填写反映税务稽查的相关栏次。 十一、各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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