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2]53号 2002-06-1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文件中第一、二两项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进行资格审批,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证明材料; 3、申请年度财务报表,及主管业务收入(总局文件中所指内容)统计情况。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申请材料,逾期不予批复。企业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之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二年起,每年由盟、市地方税务局对有关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享受当年的优惠照顾。其中对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认定条件的年度审核。企业申请时应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及主管业务收入统计情况。由盟市负责审核的内容,具体条件、程序和时间由盟市自行确定。 四、区局设计了《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税统计表》(附后),要求各地每半年终了后30日内上报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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