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人社发〔2023〕31号 2023-07-14 税屋提示——依据浙人社发[2024]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前本法规已自动失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年进行调整,结合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要求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水平,并结合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全省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 (二)关于执行期限。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三)其他工作要求。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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