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8]16号 1988-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经营粮食,木材的专业部门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而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各经营单位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竞争,应当废止这一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恢复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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