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实施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4]28号 2004-03-02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实施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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