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轿车价外税费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4]5号 1994-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逐步理顺轿车价格,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现行在轿车出厂价格外征收特别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等税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小轿车横向配套费。 三、改变现行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和征费标准。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原车辆生产(组装)厂或海关代征改为由车辆落籍地交通征管部门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对国产车和进口车统一按10%的费率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后的具体衔接工作由交通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部署。 四、国产轿车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购买轿车附加费,本通知发布前各地区颁发的收取购买轿车附加费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六、本通知中关于取消小轿车横向配套费的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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