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延长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进口储备粮(油)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税管函[2004]101号 2004-07-01 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宁波、厦门、青岛、广州、深圳、黄埔、湛江、南宁、海口海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明确,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上述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请各关遵照执行。 具体返还手续,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进口储备粮(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2002]72号)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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