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如何征税给安徽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税营字[1988]69号 1988-10-08 你局(88)税政一字第383号请示收悉。关于放开和调整价格的烟酒,调高价格升值部分,企业已盘存转帐作为流动资金,是否可以对调价升值已转入国拨流动资金的部分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避免引起连锁反应,对放开和调价的烟酒,不论其调价升值收入如何处理,在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均应以实际进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的差价为依据,已转作流动资金的,在征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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