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125号 2024-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邮箱地址:gsbzjyj@szse.cn。 税 屋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三条 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前款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 根据本指引应当披露和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统称披露主体。 第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第五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除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披露其他具有重要性的议题。 第六条 披露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公认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使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验证披露主体所披露的数据和信息,便于对披露主体不同时期的量化数据和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以及对不同披露主体的信息进行横向比较; (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 (三)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前后计算方法的变化情况与原因。 披露主体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数据的可靠性及可比性。 第七条 因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体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损害披露主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其他法律法规对披露主体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碳排放、碳减排目标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设和前提,不应采取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假设,并对可能影响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和前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披露主体应当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关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就《可持续发展报告》了解、征集利益相关者意见,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第十条 披露主体在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分析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财务的影响以及判断价值链范围、开展情景分析等过程中,应当使用与公司的能力、前期工作成果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收集可合理获得的信息,兼顾成本与收益。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 第十一条 披露主体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应当围绕下列四方面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 (一)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 (二)战略,即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策略和方法; (三)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 (四)指标与目标,即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第十二条 披露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相关内部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可以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管理、监督等职能,并披露下列治理相关信息: (一)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机构(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设置情况,包括人员构成、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及目标等; (二)上述机构在执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三)公司为保障上述机构及时获取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相关信息而建立的信息报告机制,包括报告方式、报告频率等; (四)上述机构监督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战略执行、目标实现的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 (五)上述机构在监督披露主体战略实施、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过程中,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纳入决策考虑的措施、方法等。 第十三条 披露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析和披露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相关战略。 第十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识别并充分评估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价值链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公司识别出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风险(如气候变化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和机遇,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时间范围; (二)公司对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定义,以及相关定义与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源分配计划的匹配情况。 披露主体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在当期对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以及价值链中的其他主要相关方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区域、设施或资产类型等,并预测未来的影响。 披露主体应当充分识别、评估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内部管理、对外投资、社会活动等对经济、社会、环境是否存在重大影响。披露主体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影响,以及公司为监测、预防、管理、控制、减缓相关重大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第十五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对公司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在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过程中为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方法; (二)为实现相关战略目标而制定的计划以及衡量计划进展的定性、定量信息; (三)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判断情况。 第十六条 披露主体应当分析并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当期资产负债、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对公司下一年度资产负债产生重大影响,并说明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规划是否考虑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投资和资产处置计划以及相应资金来源,预计资产、负债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 (二)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预计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 第十七条 披露主体应当评估并披露公司的战略及商业模式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的适应性,包括评估方式、时间范围、评估结果等。 第十八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用于识别、评估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识别、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方法,以及评估这些影响、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的途径; (二)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与机遇的优先级排序; (三)公司监测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情况; (四)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调整情况(如有)。 第十九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并披露报告期末相关目标整体实现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 第二十条 披露主体应当积极通过改进工艺、升级生产设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生产能效、研发和提供绿色产品与服务、改进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一条 披露主体除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所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评估公司的战略、业务模式等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关于气候变化对其战略和业务模式影响的评估情况,以及应对相关影响的方法; (二)公司在评估其气候适应性时考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三)公司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为适应气候变化调整其战略和业务模式的能力。 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并披露情景分析关键假设、分析过程等。 第二十三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转型计划、措施及其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对当前和未来业务模式、战略和资源分配进行调整的情况; (二)公司已经或者计划为直接或间接缓解、适应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设备等措施; (三)公司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转型计划,及制定该计划所依赖的基本假设; (四)公司为实施转型计划提供资源的情况; (五)公司实施转型计划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能源使用情况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披露主体涉及使用碳信用额度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 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一)业务单位或设施; (二)国家或地区; (三)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第二十六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假设或计算工具,并说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权益份额、财务控制等)。报告期内核算标准、方法、假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具体影响。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减排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各项减排机制的情况、减排目标、减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资金投入、技术开发)及其成效等。 披露主体应当按照不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披露因重新设计生产流程、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更换燃料等减排措施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不同减排措施分别披露减排情况。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登记与交易情况,参与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与交易情况等内容(如有)。 第二十八条 披露主体披露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及相关研发进展的,应当客观、审慎地披露相关工艺技术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的研发投入及进度、是否取得必要的审批或认证、是否已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已取得订单情况等,鼓励说明对披露主体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 第二节 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 第二十九条 披露主体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对环境的影响、受影响公众的一致诉求等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条 披露主体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受控物质的种类、名称、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环保绩效等级情况(如有)等,鼓励披露主体以业务单位或设施、来源类型及活动类型等披露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 (二)对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实施成果(例如排放浓度/强度或排放总量的降幅);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前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排放过程存在的具体困难(如有); (四)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对环境、社会、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环境监测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鼓励其他披露主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披露主体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废弃物的基本情况: (一)废弃物的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无害废弃物的总量(以吨计算)及密度(如以单位营收、单位产量、每项设施计算); (三)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披露主体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退出生产经营活动、设施等情况; (二)在生产经营场所周边,以及陆地、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保护和恢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三)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恢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四)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利用、获取与惠益分享、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五)为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等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生物遗传资源等的影响和依赖,采取的行动与取得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披露下列环境信息: (一)针对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预防相关风险的管理措施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报告期内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日期、地点和持续时间,事件等级、事件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对公司、社会公众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 (三)报告期内因重大环境事件受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情形、处罚原因、处罚金额、对披露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节 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 第三十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高效利用能源、水、原材料等资源,加强资源使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生产、流通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第三十五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为实现循环经济而制定的具体目标和计划; (二)报告期内为实现循环经济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包括节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可再生资源、预防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回收利用废弃物等; (三)报告期内公司在实现循环经济目标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及成效,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情况(含废弃物循环利用量)、可再生资源耗量及占相应资源总消耗量的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使用能源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能源使用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类型划分的直接及间接能源(如煤、电、气或油)总耗量(以吨标准煤计算)、结构及企业总能耗强度(如以每产量单位计算)等; (二)清洁能源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资源、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以及天然气、绿电、核能等清洁能源的种类、总量、比例等; (三)能源节约目标以及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节能生产设备、节能照明设备、节能温控设备,采用余热余压利用、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能源使用存在的具体困难(如有)。 第三十七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使用水资源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水资源使用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耗水量(以吨计算)及使用强度(如以每产量单位计算)等; (二)水资源节约目标以及具体措施,水资源使用存在的具体困难(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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