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大房稳办发〔2024〕1号 2024-04-2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 (一)积极推出优质地块。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2024年全市计划供应房地产用地316公顷,其中市本级约100公顷。按照位置优越、配套齐全、规模适中的原则,积极推动梭鱼湾商务区、机车厂地块和原华润马栏啤酒厂地块等首批优质地块出让。其中,在梭鱼湾地块推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污染土壤修复,促进区域土地出让。加大土地推介力度,组织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拍,一对一精准招商,确保土地供应持续性和稳定性,提升我市土地市场信心和活跃度。其他各地区同步开展保障土地供应规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中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和商业配比。综合我市当前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及收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底价。结合项目地块周边既有商业配套情况,降低出让地块商业配比,持续落实商业服务业用地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中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支持房屋“卖旧买新” (一)给予购房补贴。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后并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个人,政府按照出售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房屋“卖旧买新”购房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和契税总额。卖旧房、买新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房屋所在行政区按3:1承担。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卖旧买新”购房支持政策,补贴资金由本地区保障,推动本地区房屋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给予不低于政府补贴标准的购房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开展“换新购”活动。指导市房地产相关协会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二手房经纪机构搭建房屋“卖旧买新”联动平台,制定活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房“换新购”模式。针对具有“卖旧买新”需求的客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打通二手房售卖、新房购买的全流程,促成房屋“卖旧买新”交易,激发改善性需求市场活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通过“换新购”成交的购房者提供专享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适时组织房交会促进商品房销售 根据我市商品房销售情况,适时组织协调召开多种形式的房交会,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配套优惠活动,推动购房需求释放。支持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举办区域特色房交会、发放购房补贴等形式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2024年6月底前出台以下政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年轻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底额度支持;提高博士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出台职工购买现房销售阶段的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期跟踪监测机制,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落实购房金融支持政策。根据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若我市符合调整条件,我市将取消2024年三、四季度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并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配合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 六、发放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 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购房人,每套住房发放3000元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用于支持报废旧家电并购买绿色智能新家电。2024年6月底前,由商务部门发布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路径、使用条件等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落实国家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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