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6]1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6
摘要: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类车购税档案的保存期限为:纸质袋装档案:汽车、电车20年,挂车15年,农用车、摩托车10年;其中退税车辆10年。

  纸质台帐、清册:10年。其中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年度征税等重要电子信息:10年。

  其他电子信息等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六条 对报废、档案保存期满及车辆管理部门已注销的车辆,应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一)档案建立。

  1.办税服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依法取得、制作合法有效的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

  2.建档员打印档案卡,清点、核对、整理归档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并于当日或次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3.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分类顺号存放;

  4.在获取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后,将车牌号等信息补充到档案中,形成完整的档案信息。

  (二)档案内容变动。一般办理流程为:①受理纳税人申请→②办税服务人员或档案管理员审验变动依据→③档案管理员核对、确认有关情况与档案内容相符→④办税服务人员办理变动业务,采集、制作合法有效的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⑤建档员清点、核对、整理归档资料,并于当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⑥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

  (三)档案转出转入。

  1.档案转出

  ①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购税变动登记表》、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核对并复印留存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保存60天)。

  ②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列明档案资料目录及份数,与车主共同清点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后装入档案袋并加盖密封章,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车主,同时登录转出车辆台帐。

  ③由车主自带转籍车辆档案资料和档案转移通知书转籍。

  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2.档案转入

  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并审验纳税人填写的《车购税变动登记表》、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②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并在新发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上加盖“换发”戳记。

  ③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转入的档案,以及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留存归档。

  (四)档案注销。一般流程为:①审验报废、档案保存期满及车辆管理部门已注销车辆的相关证明 → ②档案管理员调出车辆档案,会同监察部门清点、造册 → ③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纸质档案资料,并永久删除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交接清楚的暂不得离职。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车购税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第二十条 车购税档案管理情况应纳入岗位责任体系考核。未按规定采集和录入有关征管资料或纸质资料内容与录入车购税征管软件的数据不相符的,未按规定保管和查阅有关征管档案资料或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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