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8]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6
摘要: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保证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8]67号        1998-06-26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保证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要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时发现,正确区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明确岗位责任制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日常管理和监控手段。要注意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

  近年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较为突出,总局、省局虽多次强调并制定了相应措施,但异常申报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征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占全部一般纳税人总数的比例平均在45%-60%。异常申报问题长期大量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是各级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异常申报产生原因分析得不透,措施不够得力。这种状况如持续下去,将会影响我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影响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影响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条款废止]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防止异常申报的发生小型企业异常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因此,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解决增值税异常申报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规定,严格掌握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划转,对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

  1.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2.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3.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视情况分别采取降低分类管理级别、列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等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

  4.对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要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批;

  5.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业户,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二、正确区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零申报,实行专项管理征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零申报业户区分为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两类,实行专项管理。

  (一)正常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为正常零申报:

  1.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提供工商登记,确认其开业时间,同时要求其预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及税款实现的时间;

  2.经营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质检、商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产品检测证书,并确认其产品类别、型号是否相符,与政策规定是否一致;

  3.管理性机构、主营非应税项目的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和证明;

  4.因市场、经营管理原因、季节性购进造成的零负申报。应要求纳税人写明情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5.经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产品出口证明及专用缴款书等有关证明。

  6.倒闭、停产、歇业、解散的企业。对需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不需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以及时作专项记录;同时,征收单位应与工商部门实行微机联网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将已办理注销或停业手续的业户在征管档案中予以注销或注明。

  7.其他客观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企业。

  (二)异常申报

  一般纳税人除(一)项所列原因外造成的零申报,为异常申报,如纳税人迟报、瞒报、隐匿销售收入、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虚开发票等。

  对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业户,征收单位应在征管资料中分别作专门标志,列入专项征管档案,区分不同情况,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专项管理。

  三、明确岗位现任制,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征收监控系列、管理服务系列和税务稽查系列要建立明确的异常申报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合理分工,密切配合,防止工作中的空档,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申报问题。

  征收监控系列:在征期内,接受纳税申报并进行审核,按照零申报情况初步区分正常零申报与异常申报,进行专项记录,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纳税申报分类数据库;征期后,征收系列人员系统整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资料,进一步研究分析后,形成完整资料,填列或打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正常零申报纳税人清单》、《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及时传送管理系列或有关领导审定。对有疑点的纳税人及时组织检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实行催报催缴或日常检查。催报催缴无效的,移交稽查系列查处。

  管理服务系列:为零申报管理工作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征收监控与税务稽查系列在每个征期内和征期后传递、移交的材料,进一步确定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对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及时报送领导审定后,移交稽查系列实施稽查,修改、调整、保管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业户档案(包括文字和电子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征收系列。

  税务稽查系列:根据征收系列和管理服务系列传递的《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及其他资料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对有问题的企业可随时组织稽查;对征期后征收系列传递有疑点的异常申报企业,逐户稽查,落实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将稽查结果及时反馈征收系列和管理系列,据以修改补充原有专项资料和档案。对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业户,按规定移交专业稽查处理。

  征收监控系列、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稽查系列间必须紧密衔接、协调配合,按照分阶段兼岗分片责任制或分组分片包干责任制的原则合理调配人员;征收单位应建立异常申报管理专用表格、名单等文书或电子传递制度,作为联系各岗位工作任务的纽带;对使用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单位,要根据上述工作程序,对现有征收软件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增加对零负申报的专项管理模块,增强对异常申报数据的处理功能。对存在异常申报问题的业户,在输入税务登记证号后,系统通过检索可在屏幕上自动显示或打印有关内容,以提示征收人员注意,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分工在计算机中得到准确、系统的体现,建立异常申报业户管理的专项数据库,作到有关专用表格名单、传递文书等全面由计算机操作打印,根据计算机的处理流程即可完成对异常申报业户的全部管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四、着重做好几项盆点工作,严密监控异常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原因较多,解决异常申报问题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增值税的全面管理,并应重点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条款废止]进一步完善落实增值税票款结报预储办法。

  对连续3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严格发票领购、开具、缴销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其在纳税期前2至3天到税务机关结报发票使用和增值税税款实现情况,并将与应纳税额等额的款项存入税款预储帐户,在正式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应纳税款。对个别不能按要求预储税款的纳税人,国税征收机关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纳税期限,将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与税款缴纳紧密结合。征收单位要加强征期内和征期后对异常申报企业的审核稽查,及时发现开票不入帐、迟报销售、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问题,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

  今年我省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争取明年扩大推行到万元版。在加快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逐步将所辖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全部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监控其纳税情况。采用人工稽核与计算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本县(市、区)本市地内、本省范围内及省外开具和取得的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加大交叉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

  (三)建立异常申报企业逐级监控制度。

  征收单位对列入异常申报重点监控范围的业户,应纳入C类企业进行管理,从征收环节到管理、稽查环节均采取专项的申报、管理和稽查方法,并要求纳税人将存货增减变动、各项增值因素(如利润、利息、租金、工资等)定期上报。征收人员要对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将存货变化、增值因素与企业实现增值税情况进行对比,凡发现有明显不符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检查、处罚措施。对重点监控业户,征收单位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的管理与社会效应、企业形象、纳税意识相结合,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市地、县区国税局要逐级划定异常申报重点监控企业,建立专项档案,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和稽核检查;专业稽查部门要将对异常申报的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对由征收单位或管理部门移交的异常申报业户应作为稽查重点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稽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征收单位备案,作为征期监控、日常管理和年审等工作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作好异常申报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异常申报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力度大,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与贯彻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紧密结合,及时、准确、全面地付诸实施,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阐明本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作好必要的宣传发动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注意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向上级反映,作到解决问题,不出问题;对征收单位的业务流程和岗位分工,可首先选择试点单位,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流转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协调一致,通力配合,确保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