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5
摘要: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等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广西分公司本级、南宁分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科负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9]154号      1999-06-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凭据已纳入我区地税部门普通发票管理范围,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人保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只能作为收取保险费的收款凭证。

  二、专用发票分为两种: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微机专用发票(规格220*100mm)。二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规格190*100mm)。专用发票的票样附后。

  三、以上两种专用发票联次均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绿色;第四联为备查联,印蓝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套印自治区级发票监制章。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等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广西分公司本级、南宁分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科负责管理)。

  六、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将需要印制专用发票的数量报所在地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并由征管科呈报区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办理审批。

  七、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要督促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严格按照要求,按季(于季后十日后)将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报告表报告人保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处。

  八、专用发票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全区统一启用发票后,原人保公司所属单位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收据同时废止。

  九、人保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业务可到当地地税机关领取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其他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