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97号 2000-12-0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研究制定的《全面推行金税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一、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责任、注重质量、强化服务、确保实效”的原则,确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我市年内推行12000户的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金税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成立金税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金税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市局的整体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政治责任感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上,严格按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 四、各局应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二期工程建设的通知》(京国税[2000]185号)规定,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网络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进一步对加强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市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六、做好防伪税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两系统在2001年1月1日正常运行。 七、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的谅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服务单位相互配合,保证防伪税控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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