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2021年上半年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5
摘要:跨区稽查局检查部门组织抽取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自查,并重点做好查前入户辅导工作,辅导企业填好《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应补税款积极组织入库。案源管理部门须按时将自查税款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作为稽查查补收入。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四)其他印花税问题。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