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102号 2005-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三、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四、对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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