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 深注协秘字[2010]67号 2010-08-24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在申报时应提供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的委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部分 介绍申请组织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组织性质、登记部门、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宗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开始年度等。 (二)免税条件鉴证部分 1.列明单位性质,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其他组织; 2.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在境内,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有哪些内容? 3.判断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说明该组织是否将财产及其孳息用于分配; 5.说明该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是否有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如登记核定或者章程无此项规定,此次申请减免税资格时,该组织是否有对此提供书面声明。 6.说明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次申请减免税资格时该组织是否提供此书面声明; 投入人如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则不必提供此声明,但须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 7.说明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计算水平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有无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如无年检结论要说明原因。(如新设立、登记机关原因未及时年检) 9.说明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如无收入也要说明原因。 10.列明该组织现在或将来会取得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以下哪类免税收入,如: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三)认定结论和建议 综合判断该组织是否符合申请免税资格的条件;如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条件,应列明不符合的条件或事项。 (四)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数据与说明; 2.前年度人均工资计算表;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数据与说明; 4.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数据与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以勤勉、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附件:深财法[2010]5号 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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