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六、助推农村经济发展 (十八)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等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九)支持农业企业发展。(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粮食免征增值税。(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十一)支持企业改组改制。(1)允许企业将税金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企业在改组改制前已经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在3个月内继续抵扣。(2)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在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待新企业销售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支持企业集团生产。(1)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移送货物,如不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不视同销售处理,不计征增值税。(2)成员单位跨地区的企业集团调整内部管理体制,原省内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的,允许由母公司集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母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增值税。 八、鼓励就业再就业 (二十三)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1)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增值税。(2)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3)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营业税。(4)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1)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比照执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3)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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