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办企[2009]121号 2009-11-05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财政部办公厅 2009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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