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0]11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11
摘要: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116号      2010-08-1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1)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2)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但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单独开票征收,就地缴入金库,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当地金库。

  6.各设区市地税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与该局上年实际入库数挂钩,由省地税局按比例统一划拨。

  7.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考虑到各地教育投入压力较大,为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省级统筹的大部分资金将返还原征收地,返还的资金与实际征收数挂钩,省与市、县(区)的分成比例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8.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9.经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从2010年9月1日起均应按《办法》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0.为确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的稳步推进,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和《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传工作安排表》(见附件),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地方教育附加开征的重大意义、征收依据、征收管理办法,使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广大缴费人充分认识地方教育附加开征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切实提高缴费人自觉缴费的遵从度,形成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11.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3.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传工作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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