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09]1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投资项目税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4
摘要:评估报告要以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级财政体制情况,区别不同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所产生或即将产生的税源及税收等进行具体评估和预测;对本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税收贡献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如何加强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提出建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投资项目税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源[2009]1号          2009-01-24

青岛市投资项目税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评价体系,为各级政府投资决策和税源筹划提供依据,促进财源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税收评估是指各级财政、国、地税部门对辖区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在建或拟建投资项目的税收贡献度进行预测、评价和跟踪反馈,并将实际评估情况按季度报送至市政府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源办”)。

  第三条 投资项目税收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评估对象、部门和环节的确定、评估信息的采集、评估的实施、评估的会审及限时管理、评估结果的传递及应用、评估的交流等内容。投资项目税收评估采取分级评估、核准制度。

  第四条 市财源办负责协调市财政、市国税、市地税部门建立市项目税收评估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项目税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平台的建立、评估办法制定、评估任务下达、评估结果的核定、评估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财源办负责协调本区(市)财政、国、地税部门按照市统一要求和部署,及时做好本辖区内项目基本情况上报、项目具体评估、评估结果上报、以及按核准的税收评估结果进行监控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对象、部门和环节的确定

  第六条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评估对象。

  (一)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后续税源潜力较大,对地方经济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市项目税收评估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安排的特定税收评估项目;

  (四)各区(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税收评估的。

  第七条 属于重大城市基础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且完工后无后续税源的,暂不列为项目税收评估对象。

  第八条 各区(市)财源办负责按季度筛选、汇总本辖区内拟评估的项目,并按市税源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录入评估项目名单。期间可根据项目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各级政府的需求情况进行补充录入。

  第九条 各区(市)拟评估项目上报市财源办后,市项目税收评估专题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项目所属的税收征管责任区研究确定项目评估部门,按照评估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评估部门的工作量,通过信息平台有计划地下达评估任务,并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投产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的,一般由各区(市)国税部门负责实施评估;项目投产后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一般由各区(市)地税部门负责实施评估;外资项目一般由各区(市)国税部门负责实施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任务下达后,各区(市)国、地税部门根据项目目前发展状态,确定税收评估环节,明确税收评估所属期的起始时间,一般以政府部门下发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时间为标志,主要分为项目建设启动前和项目建设启动后两个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进入存续发展阶段,可在前期已做税收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评估信息数据的核实、修改和完善等工作,原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数据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第三章 评估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 评估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区(市)财源办负责。评估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见附件1)。信息的内容根据评估项目进展的不同而分为以下两种:

  (一)评估项目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主要包括投资人、投资额、项目地点、投资方式以及相关行业信息;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项目建设以及完工投产对相关产业、配套产业、下游产业等产业链带动情况等。

  (二)评估项目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

  主要包括项目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的信息(主要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合同、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总体情况包括投资建设进度情况、建设周期、建设施工单位、资金来源、未来经营规划情况等。

  第四章 评估的实施

  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具体评估工作的各区(市)国、地税部门接到市项目税收评估专题工作联席会议下达的评估任务后,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填报评估表格,撰写《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上报市财源办。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要以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级财政体制情况,区别不同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所产生或即将产生的税源及税收等进行具体评估和预测;对本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税收贡献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如何加强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报告主要分以下七部分内容(不同的评估环节可直接选定或忽略部分内容,具体见附件2评估报告模板)。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包括项目引进背景、总体规划情况、投资人、投资额、经营地点、占地面积、投资方式、投资行业、经济性质、投资运作等情况;

  2.本项目所带动的相关产业情况。

  (二)目前项目已实现税收情况(主要指评估环节为项目建设启动后)

  1.目前项目实际税收情况:主要包括该项目投资方、施工方和其他相关方的税务登记办理情况、企业所得税征管所属情况、外籍个人登记情况、各税种申报方式、税款缴纳方式、截止到目前项目投资和经营情况以及相对应的实现税收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分税种进行核算)。

  2.项目带动的相关产业税收情况:主要包括本项目所带动的相关产业或企业截止到目前相对应的实现税收情况(能具体到税种明细的可按税种进行核算)。

  (三)项目税收预期情况

  按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及按税种分级次预测可实现的税收。

  1.区别引进项目所采取的不同行业、经营性质、核算方式和其他经营方式等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将产生的税收情况(主要指评估环节为项目建设启动前)。

  2.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将产生的税收情况。(主要指评估环节为项目建设启动后)

  3.项目带动的相关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将产生的税收情况。(两个环节均要评估)

  (四)项目税收评价情况

  1.主要对项目目前和将来的地方税收贡献度作总体评价;

  2.主要对项目目前和将来的税收情况作总体评价。

  (五)项目评估建议

  针对第四部分项目的税收评价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1.向本级政府提出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何提高地方税收贡献度的建议。

  2.向市税务部门提出项目在税务登记管理、税源监控管理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需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的建议。

  (六)项目评估说明

  1.评估资料数据来源;

  2.项目涉及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引用的税收政策法规;

  3.有关声明(本报告目的、效力及其他相关解释说明)。

  (七)附表

  对项目税收管理情况和预期情况涉及税收数据列表说明。

  第五章 项目评估结果的确认、管理及应用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实行分级集体会审、确认制度。

  (一)各区(市)承担项目具体评估任务的各评估部门,完成项目评估后,每季度定期召开本区(市)财政、国、地税部门项目税收评估结果确认联席会议,对项目税收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和审核,并将确认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至市财源办。

  (二)市财源办汇总各区(市)上报的项目税收评估情况后,每季度定期召开市财政和国、地税部门项目税收评估结果复核确认联席会议,对各区(市)报送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和复核,最终形成综合性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评估报告,各区(市)项目评估部门应根据市联席会议要求对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估、修改后上报。

  (三)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全面、前期管理情况是否到位、税收预期情况是否深入分析、税收评价及建议是否切实有效、税收政策运用是否准确、意见建议是否可行等。

  第十八条 项目税收评估实行全过程限时管理:

  (一)各区(市)财源办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下季度拟评估项目名单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财源办。

  (二)市财源办应在收到各区(市)报送拟评估项目名单后15日内,召开联席会议,并通过信息平台向各区(市)下达评估任务,确定评估部门、评估责任人、评估完成时限等。

  (三)各区(市)评估部门接到任务后1个月内完成税收评估,并通过信息平台将项目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源办,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可向市联席会议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四)评估报告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应于下一个报告周期内报送给市财源办。

  (五)市财源办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已评估完的项目名单通过信息平台传送给各区(市)财政和国、地税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国、地税部门应根据项目税收评估报告,进行预期与实际税收收入对比分析,制定具体征管措施,对项目实施重点、动态跟踪监控,积极挖掘项目配套企业、产业链带来的税源潜力,努力扩大税基;及时将项目税收情况向各级财源办反馈,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提高征管质量,夯实税源基础。

  第二十条 市财源办将定期召开全市项目税收评估工作会议,组织项目税收评估工作经验交流,协调解决项目评估中的问题和难点,对各区(市)项目税收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表彰,不断总结和改进项目税收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源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市财源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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