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4号 2008-01-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连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浙地税发[2008]3号)收悉,批复如下: 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8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