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8-30 税屋提示——依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非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修改〈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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