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基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雇员全年业绩的考核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可采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具体为: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税率也由9级调整为7级。那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要求除以12个月来确定税率及扣除标准,是否意味着因税法的修改而要采用过渡办法呢?具体如何操作? 对于这个问题,应按实际取得的时间来确定,而无需采用过渡办法,分别计算前8个月和后4个月的奖金应纳税额,同时有利于简化征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个人取得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参考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也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属于奖金,也属于工资、薪金,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无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发放,均可适用新的扣除标准及税率。 例如,某公司于2011年8月发放给其高管2010年的绩效奖50000元,其月工资10000元。发放给某职员2010年的绩效奖20000元,该职员月工资为3400元。计算绩效奖个人所得税如下: 1.确定税率及扣除数 职员:20000÷12=1666.67(元),按原法下的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扣除数为25。 2.计税绩效奖个人所得税 职员:20000×10%-25=1975(元)。 2011年8月发放的绩效奖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入库,但因其发生于2011年9月1日之前,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公司选择于9月发放绩效奖,计算如下: 2.计税绩效奖个人所得税 职员:[20000-(3500-3400)]×10%-105=1885(元)。 可见,仅1月之差,绩效奖个人所得税款可少缴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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