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国税发[2003]12号 2003-01-20 税屋提示——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县局、分局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县局由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局审核确认;市区分局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户籍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集体研究审核确认。 三、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以促使企业建账建制,正确核算企业盈亏,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 四、对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主管分局的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并提出纳税人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初步意见。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研究,最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核定企业所得税工作应与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协调一致,营业税纳税户还可参照地方税务局对营业税征管情况。 六、经研究,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如下:(略) 七、各县局、分局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算清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5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市局在适当时候将对各县局、分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八、各县局、分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资料归档和数据上报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中应增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指标,同时上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附件3,主要指标为: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全年核定所得税额)。 九、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局、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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