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利息支出,主要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几种形式。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要因素。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超过税收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部分、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作调增处理。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境内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 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真实、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他各种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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