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现将我省国税机关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申报方式,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取消后,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科发政字[2013]119号)要求取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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