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淮安地税 作者:淮安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0-02
摘要:案情简介: 本地一驾驶员培训学校隶属于某行政机关,自成立以来无租使用该行政机关房产和土地。由于该行政机关是免税单位,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该驾驶员培训学校认为自己是房产承租人,不是纳税人,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情简介:
本地一驾驶员培训学校隶属于某行政机关,自成立以来无租使用该行政机关房产和土地。由于该行政机关是免税单位,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该驾驶员培训学校认为自己是房产承租人,不是纳税人,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该驾校补缴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