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个人购买外企股权时支付1000万元,因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该个人股权增加到300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外籍个人因其持股外企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该外籍个人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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