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总部经济。 1.符合认定支持条件的总部,无论是在本省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还是自本政策实施后新增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已在我省设立的总部,可获得落户或增资的资金支持。此外,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二)旅游业。 2.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特色旅游经营项目,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3.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经营新业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4.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 5.以全年接待游客数量以及游客人均消费额为标准,对接待来琼游客成绩突出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三)健康服务业。 6.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及救灾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可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资金补助。 (四)文化创意产业。 7.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研发费补助;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研发经费奖励。 8.对在我省立项的动漫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出版、播映,动漫素材库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动漫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和产品到海外参展、动漫产品出口译制给予资金支持。 (五)信息服务业。 9.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具有自主创新、市场前景广阔、充分吸纳就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10.对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信息服务重点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11.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接离岸业务的企业,按外管部门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给予资金支持。 12.对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给予贷款贴息;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园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商贸会展业。 13.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展览、大型网货交易会,给予主办单位展会场地租用费、宣传费、公交租用费3项费用的70%、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对省外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7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节庆、比赛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度及实际效果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支持;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知名的国际性大会、论坛,经外事部门认定,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用费100%补贴。 14.在海南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符合认定条件,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15.对进入海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的商品,给予交易商贷款贴息,支持期限5年。入驻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的注册会员,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16.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 17.对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直营店和特许加盟店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给予奖励。 18.对符合我省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七)金融业。 19.对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健康产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社会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现代物流业。 20.根据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排名给予物流企业奖励;对在海口港或洋浦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的海南航运物流企业年度实际完成中转箱量排前三名的给予奖励;对航空新增的国际国内航线给予资金扶持。 21.对以海口港或洋浦港为始发港开通的国内稳定运行1年以上(含1年)且平均每月发班不少于4个班次的集装箱干线班轮的海南物流企业给予年资金补助200万元;对以海口港或洋浦港为始发港开通的国际(含香港航线)稳定运行1年以上(含1年)且平均每月发班不少于5个班次的集装箱干线班轮航线的海南物流企业给予年资金补助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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