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4]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0
摘要: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九)海洋产业。

  22.优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渔业方面的支农再贷款需求,对涉海企业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

  23.对企业建设海洋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贴息;支持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融资。

  (十)本地自主品牌。

  24.对获得注册商标和专利、通过国家等级标准评定、通过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给予申报费用补助;对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给予奖励;生产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市场推介、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的,给予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25.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发的模型集成、管理系统、管理标准等,通过国际、国内行业认证后,给予认证费用70%补助。

  26.对服务业行业协会自建或参与政府建设的设施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体系及其标准化推广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小微企业。

  27.从事会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高技术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有订单、有项目且解决就业人数50人以上的,对与其订单和项目相关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四、优化供给要素

  (一)土地供给。

  1.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划定现代服务产业发展聚集区。列入全省服务业集聚区的,在水、电、气、供排水、公共交通等市政供给方面给予配套。

  2.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列入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聚集区、重大项目倾斜,给予优先保障。

  3.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

  4.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出让;省级重点物流园区用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项目进展提供土地,园区用于加工、包装、仓储建设用地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收取。

  5.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所配套的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允许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2%以下。

  6.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省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7.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8.海南与国际知名院校联合办职业院校、国内知名211院校在海南办研究生分校,市县政府优先安排申请者划拨土地。

  (二)价格政策。

  9.价格。服务业用气与工业同价;服务业用水除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实行单独分类计价外,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要尽快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实行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10.收费。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地管理费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支付,不列入征地成本。

  (3)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4)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5)执行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政策,对出口活体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它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6)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确因地点、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7)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校舍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人才和培训。

  11.对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所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12.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旅游业、健康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商贸会展业、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人才培训,每年根据其培训人数及成效排名给予奖励。

  五、其它

  本政策财政扶持资金从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本政策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中的“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