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相关电子信息数据不进行备案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2013年出口的货物,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前相关退(免)税凭证仍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出口企业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退(免)税凭证进行备案,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正式申报。 为全面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经研究决定对于外贸企业2013年出口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不进行备案,企业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于4月15日前全部申报到税务机关,待收到相关电子信息后税务机关再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是:外贸企业在4月份申报时,应分两个批次进行申报,第一个批次是单证齐全信息齐全数据,第二个批次是单证齐全信息不齐数据,两个批次对应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逾期不得申报退(免)税。对于第二个批次数据,由于无相关电子信息,企业在申报数据录入时应确保录入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以便收到相关电子信息后能及时审核通过,及时收到退税款。 对于生产企业2013年出口的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仍按61号公告进行备案。 望周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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