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6]729号 1996-1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税 屋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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