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二分局局长邓远军发表主题演讲,对当前我国一般反避税情况进行了介绍。 以下为发言实录: 非常高兴有这么一次机会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们一般反避税情况,为什么交流这个话题,总局下发了一个办法,我们也做了这个方面的案例。 我们先看看当前的反避税的背景,目前的国际反避税的背景,风起云涌,很多媒体也是这么介绍的。目前各个国家加大了对避税的打击力度,媒体的力度可以看到很多,比如苹果公司、谷歌等等。M公司是我们2012年办的案子,接近9个亿,前两周又倒出来了,路透社倒出来了,我们新华社记者又倒出来了,习近平在2014年G20上的讲了三句话关于税收的,反响非常大,继续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加强国家税收合作,加大关注发展问题,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这是我们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公开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演讲。 另外,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一个热门的事情进入经济新常态,九大标志,第三个标志就是两句话,高水平的引进来和大规模的走出去,同时发展。我们现在引进来不仅讲数量,更讲质量。大规模的走出去,这对于我们的反避税是密切的相关的。还有我们今年应该说年底预计是迈入了资本输出国,这是历史性根本性的转换。 各种国际场合,各种国际组织其中一个很热门的话题都是反避税。 我们看看今年的2014年12月2日,总局以总局令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明年2月1日起施行。是反避税重要的法律,重要性,首个以总局令形式发布的反避税规章。 关于背景,一些媒体的解读,回应全球的BEPS,落实习总书记三句话,税务总局及时跟进。这是一种解读,我个人理解有点赶上一个好时代,生逢其时。我认为背景还是反避税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我们是完成政策的需要,一般反避税的规定原则化,另外目前各个地方开展的反避税应该说不规范,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所以需要。我个人更认为是工作需要,我们需要出反避税规章。 他的意义彰显了税务机关对反避税的高度重视,预示着税务机关会进一步规范一般反避税工作,加大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的力度。 到目前为止,一般反避税的法规体系,08年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32号令提供了一个详细的操作指引。 什么是依法反避税?我们看看反避税的措施,归纳起来是六个方面,转让定价,约定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 什么是一般反避税?有一个定义,就是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我们开展的工作就是一般反避税工作。 可以看出应该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第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这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是一般反避税。 如果从刚才六个反避税措施来看,其实是一个兜底的措施,看看是不是转让定价,是不是资本弱化,外国受控企业,如果都不是,最后就是一般反避税,其他还有约定和成本分摊,和这个没有太大关系。 什么叫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呢?所得税实施条例有一个解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句话好象是把上面两个条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税收收入为目的,合二为一了。 32号令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安排的经济实质。 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二是必须从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的目的。 我们看一下依法反避税的类型和形式,五项,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企业变更等多次享受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对应601号文,滥用公司组织形式,698号文,利用避税港避税,包括太多内容,是一个很广泛的内容,在这里是除了上面之外的在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形式。还有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兜底中的再兜底,一般反避税有这么五种形式。 一般反避税的判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判定,不是形式。怎么判定呢?从六个方面,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定理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等等。 调整的原则也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调整,也是说按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以这个为标杆,联合进行调整。调整的范围就不说了。 32号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同时规范了依法反避税的程序,包括对他的立案、调查、结案,以及对争议的处理,这是原来没有详细的规定,在这里对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简单的把我们的案例分析一下,我们最近做的一个案例,它的架构是这样,澳大利亚的A基金,信托A基金委托澳大利亚的一个公司是QFII,获得中国境内股权基金,委托他进行管理,A公司在毛里求斯成立了一个M基金,M基金是也委托澳大利亚A公司投资管理,同时M公司投资中国的股市,资金委托中国的某银行托管,这个毛里求斯的M基金本身没有太多的业务,它的日常经营是委托澳大利亚A公司,一些日常行政事物又委托毛里求斯某个财务公司进行管理,其实从这里看应该大致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什么实质业务。08年的时候对外付出了三笔收益,银行存款利息、股息收入、二级市场转入的收入,原来没有交税,发现之后补交税款,有反避税的嫌疑。A股不征税,后来解释政策,最后勉强同意交税,后来提出要享受毛里求斯的协定待遇,中澳是10%,中毛是5%,后来经过一年的打交道,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我们还是说服了他,有五个条件不符合,剩下两个条件勉强符合,最终认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毛里求斯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们看穿了你,最终的受益人还是澳大利亚的信托A基金,因此我们按照中澳协定按照10%完税。时间关系,就简单介绍大家,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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