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4.地税机关对开有银行结算存款账户且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地税机关催缴无效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开具并据以办理税款缴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只能适用于开具纸质税票,并可以采用税款划缴入库、手工转账等缴款方式,不能用于实时扣款、批量扣款、银行端缴款等电子缴款方式。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委托代征人依据协议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上述所称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适用于实时扣款、批量扣款、银行端缴款等电子缴款方式,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第十八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地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县级地税机关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经复核岗人员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九条 税收完税证明。地税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开具时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相关银行扣款证明。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需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开具时需提供登报遗失声明及单位或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等)。 (四)根据纳税人或其他业务需求,对纳税人连续期间完税情况,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准确、完整、连续的情况下,需汇总开具证明的。开具时需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同时提供受托方身份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按照前款第(四)项,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地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第二十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地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等。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税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分为《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地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通过收取现金或转账缴纳税款方式销售印花税票的,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扣款成功后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地税机关收取各类纳税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以现金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地税机关应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按规定及时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注明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地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地税机关执法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专用收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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