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5]294号 2015-10-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以下简称《退税规范》),严格按照《退税规范》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并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 (二)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生产企业、大型外贸企业,按规定调整管理类别,适当增加一类企业数量,提高一类企业比重。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确保其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认真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认真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离境退税准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成为退税商店。 (六)认真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通过芜湖港报关出口货物,最大限度利用好启运港政策。 (七)认真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认真落实退(免)税限期办结制度,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经审核无误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税手续;对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经审核无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税手续;对其他类别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二)严格按照《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提高发函的针对性,无特殊原因,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调查;提高复函的及时性,负责复函的国税机关应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如实复函,复函内容要明确且无歧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复函的,不得随意延期复函。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上线工作,进一步提高退库的效率,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一)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使企业第一时间内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短信提醒服务,完善出口退税短信提醒功能,及时将审核系统生成的退税业务信息以短信方式通知企业,提醒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方便企业及时掌握退税办理情况。 (三)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研究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厅次数,降低企业退税负担,提高退税效率。 (四)积极推行“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扩大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根据企业进出口规模、纳退税情况,对纳税信用B级以上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纳税信用贷款,缓解进出口企业资金压力。 四、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 (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5〕97号),建立分工明确、协作有力、反映迅速的出口退税评估核查机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评估、核查工作,提高防范骗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切实加强出口退税分析监控工作,在省局预警分析监控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补充分析的力度,通过实地查访、调研等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如,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出口地、报关地、货源地、能耗、货代、运输方式、结汇方式、换汇成本等),分析判断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真实性。 (三)加大打击出口骗税工作力度,评估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涉嫌骗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切实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用于鼓励真实出口,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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