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偏高,要求纳税人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对不提交材料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金额重新审批其最高开票限额。 1.连续6个月申报销售额为零且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十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 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一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的。 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一千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 四、规范作废发票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发票作废率较高或作废金额占比较大的,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查看发票各联次是否齐全,联次不齐全的,要求纳税人说明原因,发现违规作废发票的,应及时处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将核查结果报税政部门。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属于作废”的发票,购买方已申报抵扣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给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协查,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结果为“已正常申报”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证实销售方已按正常发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购买方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2.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证实销售方按“作废发票”申报的,购买方不得申报抵扣税款。 五、规范红字发票管理 税政部门应按月查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状态,对状态异常的分别处理: (一)《信息表》状态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待处理”、“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处理中”的,属于已正常开具红字发票后又将该对应的蓝字发票进行了认证。 1.如《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应由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其购买方认证的蓝字发票是否抵扣税款,已抵扣税款的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如《信息表》由销售方开具,应由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告知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对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税款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信息表》状态为“核销未通过,待处理”、“核销未通过,处理中”的,属于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不等于《信息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税额,应对红字发票进行核查,确定是否违规开具红字发票。 (三)《信息表》状态为“查证未通过”的,属于应由购买方开具,实际却由销售方开具,应将销售方开具的《信息表》撤销,并告知购买方纳税人重新开具《信息表》。 六、规范失控发票管理 (一)严格掌握失控发票范围。办税服务厅应按照规定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 (二)认真录入失控发票明细。办税服务厅录入失控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发票代码、号码,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对于发票代码、号码录入错误的失控发票,应及时补录正确的失控发票代码、号码,并告知相关主管国税机关。 (三)及时处理认证时失控发票。对认证时失控发票,办税服务厅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移交稽查部门。 (四)及时处理认证后失控发票。税政部门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查询新增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对新增认证后失控发票应于当日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税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原件报送国税机关,追回不应抵扣的税款,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嫌疑的,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七、规范滞留票管理 省局、市州局按年提取下发滞留票数据,县(区)局税政部门对下发的数据进行清分,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未收到发票的,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向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协查,重点协查货物价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交付,根据协查回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二)经过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一般性涉税问题,要求补正申报,并做出相应账务调整;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嫌疑的,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八、强化异常纳税人监控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发票风险防范,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应对。对下列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购销活动均不在本地发生的纳税人。 (二)发票开具销售额环比或同比增长较大,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接近限额占比较大的纳税人。 (三)购进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时按17%税率开具发票的商贸企业。 (四)从税收优惠企业接收发票占比较大的出口退税纳税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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