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国税局对一笔22年前的发票保证金如此重视,太感谢你们了!”新疆克拉玛依市的陈凤霞从克拉玛依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手中接过300元的现金支票时说。 前不久,陈凤霞拿着一张1993年7月2日开具的发票保证金收据,来到克拉玛依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税务人员发现这张早已泛黄的收据上,既未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缴款人也非陈凤霞本人。 经询问得知,收据中的缴款人陈方是陈凤霞父亲,上世纪90年代陈方在克拉玛依区小拐乡经营一家饭店,按当时的规定,购买发票前需缴纳保证金,因此陈方在小拐乡税务所开具了这张收据,后因收据遗失,一直未申请退还保证金。陈方因病去世后,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收据。 办税服务厅人员将此事如实上报,克拉玛依区国税局要求对当年收取保证金的情况逐项核实。 据了解,这笔保证金是在1994年税务系统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前收取的,1999年规范清理发票保证金时,国税机关曾面向社会公告,全面退付发票保证金,余额按规定统一上缴。税务人员进一步查询了相关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确认身份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应当退还保证金。 由于时间相距太久,收据经办人早已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经多方走访,税务人员找到了时任小拐乡税务所所长葛立志和税务人员孔祥莲,确认该收据是经小拐乡税务所开具的,符合保证金退还规定。确认全部情况后,克拉玛依区国税局立刻履行手续,及时将300元现金支票如数交至陈风霞手中。 “纳税人的满意,就是国税人的追求。这件‘小事’能让年轻税务人员了解到当年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以及税收改革的时代背景,还能满足纳税人诉求,值了!”克拉玛依区国税局局长邢永生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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