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材生产企业从2005年9月起,由于企业购进的一项大宗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企业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05年期末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了,但是在前不久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县国税局却认为企业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减少了企业当年利润,少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罚款。李会计对此很不理解,为什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而税务部门却不允许呢?
答: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所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实务等方面都与现行的税务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各项准备金能否在费用中列支,就是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差异之一。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除了可对应收款项提取坏账准备以外,还应当定期或者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明确排除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可能。当然,税法也不是绝对排斥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商业流通企业)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最后分析该企业的情况说,该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没有错,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对存货跌价准备作纳税调整,相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各类准备金,都应该比照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样,企业才能在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国家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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