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识伪装的“善意”的虚开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文裕 人气: 时间:2021-06-08
摘要:若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的,对其均应按偷税处理。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被税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查明,该公司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A公司看似非恶意接受虚开发票

  2019年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地税务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得知辖区内的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接受由外省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迅速立案。

  征管资料显示,A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一直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账证健全,财务处理规范,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账面上实现销售收入1259万元,申报缴纳税款4.13万元。检查人员初查核实,A公司确认取得B公司2018年2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废钢,货物数量合计2320吨,金额合计490.21万元,税额合计81.76万元。

  检查组约谈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等相关人员,被约谈人一致表示,A公司2018年确实与B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并出具了购销合同、过磅单、出入库单据和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明资料。检查人员比对这些资料发现,有关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基本上印证了业务交易过程,逻辑上也没有问题,看起来A公司像是善意取得了虚开发票。

  当事人对资金回流问题振振有词

  但检查人员经测算发现A公司的税负只有0.3%,相比同类企业严重偏低,有购买进项税额降低税负的嫌疑。结合其开票方B公司已被证实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线索,检查组决定将重点放在检查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上,因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法者通常存在通过资金回流完成虚开交易的问题。

  检查人员依法取得A公司和相关人员检查所属期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记录、A公司上下游企业和有关个人的银行流水信息、经办人员对应关系等资料,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里,吴某某、张某某等以购买废钢名义,向B公司支付资金30笔,合计571.97万元,与涉案购销合同和发票上的金额一致。这些款项在24小时内经由6家公司账户、黄某某和林二等个人账户,最终转回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具有快进快出、层层流转、过渡性质明显等资金回流特征,只是资金全部回流,未体现虚开发票的手续费。检查人员怀疑开票费收支很可能是以现金方式完成。

  针对所发现资金回流问题,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本以为这些证据会让对方措手不及,没想到吴某某似乎早有准备,称林二等将有关资金转给自己是偿还他们之前的借款和投资尾款,与购进废钢业务无关。检查人员要确定他是否在说谎,还需要证据。

  由运输等信息挖出接受虚开内幕

  2020年春节后,检查人员因疫情期间无法实地调查和外地取证,只能对A公司的账证资料展开细致排查,透过每道环节和每个数字进行“画像”,经过一个月的分析,在过磅单的运输车辆车牌号信息上发现疑点:通过对A公司所有出库入库单据中的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等信息造表登记,并在公安部门支持下对有关车辆信息逐一排查,发现其中有近1/4车辆在A公司购进废钢业务发生时已是注销状态,另有1/4车辆则是小轿车而非货车。

  进一步挖掘,检查人员找到了A公司账证中记载的过磅称重企业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发现这两家企业早在2018年前已申报停歇业,两处经营地早已长满杂草。

  检查人员随即第三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要求吴某某提供其之前所称的有关借贷、投资等书面协议和借款、还款凭据,以及林二等4名还款人的基本信息。吴某某顿时惊慌失措,支支吾吾。检查人员紧接着追问:为什么有关运货车辆不是早已注销就是非货运用的小轿车?过磅称重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早已停歇业,如何为A公司提供服务?

  此时,吴某某的心理防线坍塌,如实交代了自己和张某某等虚构购销业务、用现金从B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

  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日依法对案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向A公司追缴税费、罚款等合计376.48万元,并依照规定将吴某某和张某某移送公安部门。

办案启示:深查细挖刨根问底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曾志航

  从本案来看,吴某某等虽然为营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假象进行了精心谋划,结果却在智慧稽查的“扫描”中露出原形,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若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的,对其均应按偷税处理。

  伪装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者,往往像本案中A公司那样,通过“正常经营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账面上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等方面营造真实交易表象。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要穿透涉案企业虚构的证据材料,充分借助数字化手段,收集、整理、加工有关涉税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行为特征,还原企业的真实业务逻辑。在此基础上,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沟通中寻找蛛丝马迹。要对企业的有关账务处理、原始单据和资金流向逐一排查,分析逻辑关系,审视每一条信息,发现可疑之处深入追踪。对于交易的运输、产品保管等看似不重要的环节,也要深查细挖,本案中检查人员就是通过排查运输、过磅等信息发现了涉案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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