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八)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补充了:“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的政策变动,要求,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将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填写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二是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三是对原填报说明作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改: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十)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作了两个方面变动:一是在原表的第2列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二是对原填报说明进行了两条修订: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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