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文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无疑会对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申报缴纳产生些须影响。现将该文件所传递的主要信息汇总如下:

  一、对原通知中明确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中的第(五)款进行了补充解释

  原通知的第四条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了6个方面。其中第(五)款为: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这次下发的国税函〔2006〕1043号对“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补充解释。指出: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对三大主申报表的填报口径或内容进行的补充说明或修订

  (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方面:

  1、对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补充了: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2、对第21行“加计扣除额”的填报,在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额为负数”表述的基础上,加上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的规定;

  3、删除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4、删除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原“加计扣除额”后附注的(请填附表九)。?

  (二)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方面:

  1、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补充了此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均适用;

  2、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进行了注解。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3、对实行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企业的,要求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三、对相关的10张附表进行了不同程度和幅度地修订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补充规定为: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的补充了“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同时,删除了该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的“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的表述;

  (三)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原填报说明中的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对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中列、行进行了较大的改动:?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填报上,要求在今年要将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填写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

  (六)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填报上,作了一个变动和一个具体要求。变动的地方为:将第24行中的“6、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原只有的“64、其他”之后,另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与原“62、三抵免所得税额”相并列;要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企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民政福利企业”中;

  (七)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原因是,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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