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通称为“利息税”)是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根据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解读: 对于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办法明确: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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