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32号 2003-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4]1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财税[2004]124号不一致的,以财税[2004]124号规定为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I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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