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财税[2020]57号 2020-12-2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要求,现就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各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划转到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凡经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现行造价核定的补偿金额,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三、各市(地)、县(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做好征收依据公示、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确保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缴费流程,提高征缴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项“其他收入”。税务部门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怠通过互连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人防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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