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稽查局在检查时经常发现,企业尤其是跨国的大企业大集团经常会给高管租赁房屋供其居住,但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中、外方员工租房的政策完全不一样,很多企业对此并不了解,造成了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基本案情:
税务机关稽查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外资企业以不同的形式给高管进行租房补贴,详见下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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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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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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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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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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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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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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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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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租房给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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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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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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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租房由单位进行限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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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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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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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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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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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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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租房给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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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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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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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租房由单位进行限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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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财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个外籍人员和两个中方人员E、F的租房补贴都直接作为费用进行列支,均未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将中方人员D的租房补贴并入的工资薪金。
检查人员还发现,在租房发票报销的同时,企业还报销了相关的租房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全部直接作为费用进行了列支,详见下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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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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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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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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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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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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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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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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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承担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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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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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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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部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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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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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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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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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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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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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承担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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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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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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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部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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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税法的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为只有高管B、高管C的租房补贴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其余人员都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承担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应该并入房屋实际居住人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项规定,该企业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32万元,罚款28.16万元。
二、政策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中只有对外籍人员的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税,但中方人员从未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中方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租房补贴都不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籍人员因租房而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即使符合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都不符合免税的条件。因此相关费用都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中方人员更没有相关免税的规定。目前就中方人员的工资薪金而言,就只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就不征税部分进行了规定: 1、独生子女补贴 ;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因租房而产生的相关生活费用都必须并入实际租用人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把握重点。目前,在稽查中经常发现企业对租房补贴的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的情况,尤其是大型的跨国企业,一般是人事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而人事往往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甚至常常将外籍人员的相关政策与中方人员混淆,还有将发生的相关生活费用作为企业的费用直接进行列支,当检查人员告诉其政策时,人事一般都表示不了解,因此建议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2、在稽查检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外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都是一些外资会计事务所进行代理申报,但不知是何原因,在代理中都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因此,建议会计事务所尤其是外资的会计事务所更要好好学习相关政策,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出现。 |